湖北,东锦允许放生吗,温江哪个寺庙可以放生鱼

代生龙凤胎 2023-01-20580 admin

湖北,东锦允许放生吗,温江哪个寺庙可以放生鱼

镇河铁犀位于湖北省湖北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村,1446年民族英雄于谦任湖北巡抚时为镇降黄河洪水灾害而建,系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其铁犀背部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反映了古代朴素的五行学说,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河患的强烈愿望,展现出鲜明的黄河文化色彩。建国后,镇河铁犀随着治黄事业取得成功得以较好保存,并于1963年确定为湖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因缺乏有效管理,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受损严重,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湖北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亭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文物受损问题线索,于6月27日立案调查。龙亭区院多次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固定文物受损证据;走访群众,了解镇河铁犀保护现状;并调取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执法资料,依法查明:铁犀全身多处遭到刻划和涂污,基座残损,铁犀北边两通石碑遭长期风蚀字迹难以辨认,铁犀亭及院墙等破败不堪,存在坍塌危险,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现状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求严重不符,不利于黄河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湖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镇河铁犀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2019年7月31日,湖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亭区院向湖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力度,切实恢复文物历史风貌,提升黄河文化遗迹价值。湖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修缮保护工作。为确保后续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龙亭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辖区政府履行属地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具体衔接保护事宜。截止2019年底,湖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湖北亭区人民政府共出资110余万元用于修复和完善工作,并选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2020年3月底,龙亭区院对整改效果进行了实地核查,镇河铁犀已修旧如旧并加固青石底座,铁犀亭及另2处凉亭修缮一新,喷涂彩绘,消除了坍塌风险,对铁犀北边两通石碑和南面修整新挖出的3通石碑进行了修复清洗,重新搭建院落围墙300米,整修大门并悬挂黑底金字门匾,栽种树木100棵,绿化草坪200平方米,院内外铺设砖面200米。2020年5月29日,湖北市市民考察团实地参观重新对外开放的镇河铁犀,对保护现状予以充分肯定,现已成为又一处宣传黄河文化的旅游打卡胜地。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文物保护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助力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湿地泥炭资源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湿地泥炭资源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要旨】

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职责未完全落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若尔盖湿地蓄水总量近100亿立方米,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湿地中的泥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地处若尔盖湿地的湖北省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盗挖湿地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湿地生态环境和泥炭资源仍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1日,湖北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阿坝县院立即进行勘查,查明约200吨泥炭被盗挖,4.9亩植被面积被破坏。

阿坝县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通过向湖北省阿坝县林草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方式调查取证。调查发现,县林草局对盗挖湿地泥炭的泽某、洛某、仁某已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泽某等三人缴纳罚款并对泥炭盗挖现场以恢复原貌、播撒草种的方式进行修复。但是县林草局未对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跟进调查,导致泽某等三人迟迟未按行政处罚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盗挖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的情况依然持续。

2020年9月21日,阿坝县院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生态修复。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该泥炭盗挖现场进行评估,并邀请阿坝县院共同监督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回填修复、播撒草种等。2020年11月,阿坝县院通过再次现场查看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受损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阿坝县院结合本地群众对泥炭资源生态意义认识不足、盗挖泥炭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与县林草局共同制定了保护泥炭地·呵护大草原倡议书,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倡议书等方式,向牧民开展泥炭资源保护巡回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泥炭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延伸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若尔盖湿地中的泥炭,在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固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检察机关聚焦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泥炭盗挖的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让受损的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走进牧民区开展巡回法治宣传,增强了藏区群众对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保护的法治意识。

湖北省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水污染治理一体化办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县级区划、跨流域水污染问题,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增强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可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违法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北洛河作为黄河的二级支流,是湖北境内最长的河流。2018年9月8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湖北业部(以下简称“延能联合”)雇佣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公司50167钻井队(以下简称“钻井队”)负责富平探2#工程的钻井项目。2019年4月,钻井队负责人董某某以每车7000元的价格将天然气钻井废液交由周某某处理。5月22日、26日、27日凌晨,周某某等4人驾驶油罐车分三次将6车(约70吨)天然气钻井废液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村过水桥上排入北洛河,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县院”)干警发现北洛河污染线索后立即层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考虑到本案系跨县流域水污染,办理难度较大,湖北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湖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市院”)成立专案组,由富县院负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由湖北市院负责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19年5月29日,三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会议推进案件办理。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延能联合企业主体及生产经营情况、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和净化站污水处理记录,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违法事实。湖北省院联系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钻井废液毒害性质进行鉴定以查明公益损害后果。经鉴定,涉案天然气钻井废液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湖北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汞的含量最高值超过标准211倍,最低值超过4.36倍。

6月14日,富县院向湖北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下简称“富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违法倾倒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水污染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富县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并向延能联合下发责令停产整顿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6月24日,富县分局对延能联湖北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7月23日,延能联合对井场设备进行拆解。7月31日,井场场地平整、泥浆池固化等整改工作全部完成。此外,富县分局还对辖区内油气钻井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完善了钻井废液排放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了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污染事件发生后,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直至水质全部达标,相关费用已达372.23万元。专案组研判认为,相关修复费用应由违法企业承担,因此湖北市院于7月23日建议湖北市政府对违法企业延能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磋商,延能联合承担本案相关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462.73万元,履行了企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2020年1月15日,董某某、周某某等5人被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湖北地处黄河流域中游,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大多沿河分布,存在水污染隐患。本案中,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跨县流域水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省院统一指挥,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市院现场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县院积极推进、做实做细调查取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在督促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同时,推动政府与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到对北洛河水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

湖北省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三江源地区水生态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三江源地区水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外来鱼种放生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同时,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规范外来鱼种放生。

【基本案情】

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生态地位特殊,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均会有群众购买大量外来鱼种,在三江源地区水域放生。外来鱼种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三江源水生生物生存及繁殖,破坏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办理。湖北省院收到线索后,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湖北省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果洛州院”)、湖北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树州院”)分别成立专案组,统筹协调和推动案件办理。果洛州院、玉树州院分别于2018年11月立案。

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拍照、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对三江源地区外来鱼种放生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取证。调查发现,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部分群众会购买鲤鱼、鲫鱼、花鲢鱼、草鱼、泥鳅等外来鱼种在三江源水域进行活鱼放生,每年平均放生各类鱼种数量超过50万尾。为查明外来鱼种放生对三江源水域生态的影响,湖北省院咨询了湖北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生态领域专家意见。专家表示:三江源地区水域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有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骨厚唇黄河鱼、极边扁咽齿鱼等52种。这些土著鱼种均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气候和地理条件经过长期演化的独特品种,是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宝贵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生态和研究价值,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如果不规范外来鱼种放生,会挤占三江源水域本土物种的生存空间;鲤鱼、鲫鱼等杂食性鱼类,可能直接吞噬土著鱼种的卵苗,造成土著鱼种减少;多数外来鱼种均未进行规范的检验检疫,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部分被放生的外来鱼种因不能适应三江源水域环境而出现死亡,死亡的外来鱼种有滋生细菌和疫病的风险,直接污染水域环境。

2018年12月,果洛州院、玉树州院专案组研判确定果洛州、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农牧科技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对此类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并分别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管理放生活动,保护三江源水生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对违法放生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果洛州在湖北省率先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果洛州放生放流审批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对相关放生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玉树州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在三江源头水域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的通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本地土著鱼种外,永久性禁止在玉树州境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生所有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鱼苗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专案组经跟进监督,三江源地区未新发现不规范放生外来鱼种的行为,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整体改善。

【典型意义】

三江源作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具有独特的水生态系统,大量外来鱼种放生破坏了水生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两个州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切实保护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安全。

湖北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湿地保护行洪安全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在厘清各自职责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基本案情】

湖北平罗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天河湾湿地公园”)占地面积9300亩,是珍贵野生鱼类和迁移鸟类重要栖息地。2007年以来,天河湾湿地公园存在非法占用生态湿地经营农家乐、圈地养殖、私自开挖鱼塘等问题,严重破坏天河湾湿地生态,同时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湖北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罗县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平罗县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查明天河湾湿地公园内有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2.4万㎡,不但影响黄河行洪安全,且其中建筑规模最大的“鹏源山庄”紧邻候鸟繁衍栖息地,其经营活动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渠口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9年5月17日,平罗县院依法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整改,但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主体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其中两家经营户投资近千万且持有政府建设旅游度假村的批复,抵触情绪较大,加之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截至同年7月,尚有1.4万㎡建筑物未拆除。为推进案件整改进度,平罗县院主动向县党委汇报,县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整改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任务。2020年4月20日,平罗县政府在给予7家经营户适当经济补偿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整治天河湾湿地公园违法问题。

2020年6月,平罗县院对天河湾湿地公园整治效果开展“回头看”,确认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退回湿地面积32273.38㎡,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天河湾湿地公园对于保障黄河湖北平罗段行洪安全、湿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湿地公园内违法经营主体系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户对黄河湿地整治抵触情绪较大。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等部门因职责交叉、缺少统筹协调,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致使天河湾湿地公园内的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多次与行政机关磋商,提升执法监管保护合力,推动天河湾湿地公园内长期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湖北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黄河水资源保护违规取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节水控水监管职责,解决辖区“小泵站”违规取水问题,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湖北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湖北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湖北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宁县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检察机关对全县30余处扬水泵站、排水泵站进行了排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抽水泵站负责人、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辖区内石空镇等4个乡镇11处取水工程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因取水泵站分布在黄河干流,部分乡镇认为泵站监管职责仅属水务部门,故未依法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同时,中宁县水务局简单认为取缔或关停泵站,将影响农业生产灌溉,故该局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1年9月16日、17日,中宁县院分别向中宁县水务局、中宁县石空镇等4个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黄河干流(中宁段)水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用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进行监管;对拟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或许可后,方能施工建设使用,确保黄河流域水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水务局高度重视,联合4个乡镇政府对11处违规取水工程现场察看违法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开展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截止2021年11月10日,涉案11处取水工程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

2021年12月,中宁县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目前,涉案取水工程已全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中宁县水务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对辖区内黄河干流水资源“取、用、护”进行全程监管,黄河干流中宁段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已经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对黄河水资源取之有规、用之有度才是对黄河最好的保护。黄河干流取水工程涉及主管部门多,职责职能存在交叉,协同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进行治理,对“小泵站”取水用水由无序向有序引导,由违法向依法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灌溉模式由粗放漫灌向精细节约方式转换,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主要特点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12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3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7件。这批案例的主要特点是: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黄河流域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综合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工业废水偷排、违规采水用水、违规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守护好黄河母亲河。湖北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汪某勇等人非法从事化工染料生产,偷排废液导致清水河40余公里水体严重污染问题,依法追加逮捕两名涉案人员,并同步推动行政部门取缔关停、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流域“散乱污”企业22家。案涉7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9万元。湖北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4个乡镇存在的违规取水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节水控水监督职责,推动11家“小泵站”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严厉惩治损毁黄河流域文化遗址及盗掘、盗窃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黄河流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湖北省湖北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文物“镇河铁犀”保护不善的问题,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文物保护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有效保护沿黄文物和文化遗产。

二、注重综合治理,全力守护黄河流域安澜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做到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源头治理,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注重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湖北省湖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多次登门走访、面对面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使其消除认识分歧,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生态修复消除阻力,赢得了支持。注重抓前端,以民事检察监督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王某龙确认合同无效监督案中,当事人在转让位于黄河支流禁采区的砂场后形成纠纷,后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经再审认定转让黄河流域禁采区采砂权的民事合同无效,从根源上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两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维护生态保护、治理秩序。注重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存在外来鱼种放生导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同时推动地方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将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三、坚持理念引领,提升服务保障黄河高质量发展质效

检察机关坚持理念先行,围绕生态黄河、安全黄河、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黄河“四大”重点履职尽责,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本次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如湖北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三门峡库区芮城县永乐镇段河道范围内违法建筑影响河道行洪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高效解决河道违建问题,并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可能的违法情形,共拆除违章建筑1.53万㎡,恢复被占河道面积90.3亩。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企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湖北古自治区湖北市某煤炭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用于煤场建设,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在企业补缴植被恢复金、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后,综合考虑案件社会危害性程度及企业长远发展,经公开听证决定对案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湖北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仅对湿地泥炭盗挖行为一罚了之,未严格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盗挖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监督违法行为人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推动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多方配合,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打好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组合拳”,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修复责任。湖北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某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鉴定费15.5万元。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解决办案难题。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问题,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统一调配办案力量、整合办案资源、把握办案进度,共同推进问题整治和生态修复。坚持内外协同,不断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湖北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天河湾黄河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多次与行政机关机关磋商,推动自然资源、水务局、渠口乡政府协同整治,拆除全部违法建筑,恢复湿地面积3.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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